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8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819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卓書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字第26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卓書賢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卓書賢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2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前開簡易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憑。茲檢察官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就上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不法與罪責程度、犯罪態樣、手段及所侵害之法益、時間間隔,並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等情狀為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雖已於民國109年8月29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惟仍得由檢察官於換發執行指揮書時,扣除該部分已執行完畢之刑,不影響本件定其應執行刑之結果(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298號判決意旨、100年度台抗字第968號、102年度台抗第417號裁定意旨參照),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鍾世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沛瑩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附表:
┌────────┬──────────┬──────────┬──────────┐│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詐欺│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7年12月6日至同年│108年4月2日││││月19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偵緝│雲林地檢109年度偵緝│││年度案號│字第812號│字第15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9年度簡字第118號│109年度虎簡字第16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2月27日│109年6月19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9年度簡字第118號│109年度虎簡字第160號│││判決├────┼──────────┼──────────┼──────────┤││判決│109年4月7日│109年8月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雲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383號(109年執緝│第2649號││││字第907號,已執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