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0號原告 陳學宏 訴訟代理人 張克豪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倪君耀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裁判費5400元;另訴之聲明第2、3項請求刊登道歉啟事於報紙及臉書網頁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4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3000元,合計應徵裁判費8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係正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書記官李筱羚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