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426號債權人 賴忠正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歐陽文穎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5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5日函請債權人於5日內補繳,該補正函業於民國108年10月30日送達債權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是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