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80號原告 蔡文福
蔡明牆 被告 蔡調榮
張素珍蔡古明 之繼承人 蔡金隆 即蔡古明之繼承人 蔡美鳳 即蔡古明之繼承人 蔡秋萍 即蔡古明之繼承人 蔡故福 朱業榮 即朱 蔡良仔 之繼承人 朱業華 即朱蔡良仔之繼承人 朱業安 即朱蔡良仔之繼承人 朱永澤 即朱蔡良仔之繼承人 朱鎮崧 即朱蔡良仔之繼承人 孫美齡 即朱蔡良仔之繼承人 蔡船發 蔡嘉傑 蔡春勝 蔡天賜 蔡文福 蔡明達 蔡朝騰 蔡朝風 蔡南 李水生 蔡天良 蔡天亮 蔡建雄 蔡旺先 蔡寶德 蔡寶財 蔡坤展 蔡昆良 蔡志國 蔡秉橙 蔡仁安 蔡德明 蔡英利 蔡瑞陽 蔡瑞風 蔡玉明 李輝民 蔡育麟蔡淑媛 之繼承人 蔡清鄉 即蔡淑媛之繼承人 蔡清平 即蔡淑媛之繼承人 林蔡淑貞 即蔡淑媛之繼承人 蔡鄧麗華蔡清玉 之繼承人 蔡德欽 即蔡清玉之繼承人 蔡德誠 即蔡清玉之繼承人 蔡德慧 即蔡清玉之繼承人 蔡茂雄 陳昭安 蔡榮溪 蔡清利 蔡瑞璇 蔡秉洋 蔡文加 蔡文旗 蔡政達 蔡水勝 凌麗鈴 蔡黃花籃 蔡文偉 江明英 蔡世興 蔡雪兒 蔡志良 蔡裕欽 蔡天界 蔡裕豐 蔡育孟 蔡永清 潘進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具狀 陳明 對被告凌麗鈴起訴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為何(被告凌麗鈴並未經登記為屏東縣○○鄉○○段○○○○號土地之共有人)。
二、具狀對上開土地之共有人 蔡昆龍 追加起訴;另應提出對上開土地抵押權人即琉球鄉農會之告知訴訟狀(均須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三、提出上開土地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如共有人為未成年人,則一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如共有人已死亡(蔡古明、朱蔡良仔、蔡淑媛、蔡清玉),則提出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上開戶籍謄本之記事欄均不得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珮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書記官劉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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