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845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許亦莘 (原告: 許心菁 )、 許春仁 、 盧玉蓮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務人許亦莘(原告:許心菁)、許春仁、盧玉蓮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