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609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60998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債務人 張珮稘 債務人陳 俊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⑴新臺幣壹佰伍拾萬陸仟柒佰叁拾陸元及⑵新臺幣叁佰肆拾玖萬壹仟柒佰叁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張珮稘於民國94年4月6日邀同債務人 陳穎紳 (即
陳俊樺 )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共借款二筆合計新臺幣(下同)6,600,000元,約定自94年4月19日起至114年4月19日止,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利息及違約金如請求金額欄所示;並約定如有貸款契約第12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第1款之情事時,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債務人等簽立之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契約及增補契約為憑(證一)。
㈡詎債務人張珮稘僅繳納本息至101年7月19日,即未再依約
繳納,聲請人屢經催討,迄未清償,其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共計尚積欠原告本金4,998,472元及其利息、違約金。聲請人依消費借貸契約請求權及保證契約請求權,請求債務人等負清償之責任。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償之簡便,
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麗娟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6099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珮稘、陳│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150673│俊樺│7月19日起││二五│││6元│││││├──┼───┼─────┼──────┼──────┼───────┤│002│新臺幣│張珮稘、陳│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349173│俊樺│7月19日起││六七│││6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珮稘、陳│自民國101年8│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50673│俊樺│月2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6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張珮稘、陳│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49173│俊樺│8月2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6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