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62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62315號債權人汎太資產物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銘賢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具狀人之公司大、小章。
二、請具狀補正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址等資料到院。
三、請陳報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等資料到院(記事勿省略)。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