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62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62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62310號債權人 蔡昌燄 代理人 徐士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合天大道院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其他得向債務人合天大道院請求新台幣200萬元之依據?(依債權人之聲請狀所述,合天大道院僅為物上保證人)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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