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5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0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憲堃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3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憲堃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張憲堃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處以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291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受刑人於民國107年1月8日具狀向檢察官聲請就編號1至6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聲請為正當,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郭德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淑英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共同攜帶兇器毀壞門扇侵│││(施用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二級毒品)│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4年2月14日│104年1月29日│104年3月5日至104年3月6│││││日│├────────┼───────────┼───────────┼───────────┤│偵查(自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104年度毒偵字第279號│104年度毒偵字第279號│104年度偵字第8796號等││││││├─┬──────┼───────────┼───────────┼───────────┤│最│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苗簡字第369號│104年度苗簡字第369號│104年度易字第441號││實├──────┼───────────┼───────────┼───────────┤│審│判決日期│104年5月12日│104年5月12日│104年5月25日│├─┼──────┼───────────┼───────────┼───────────┤│確│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苗簡字第369號│104年度苗簡字第369號│104年度易字第44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4年6月1日│104年6月1日│104年6月1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否││之案件││││├────────┼───────────┼───────────┼───────────┤│備註│編號1至4定應執行刑1年│編號1至4定應執行刑1年│編號1至4定應執行刑1年│││8月(104年度聲字第4994│8月(104年度聲字第4994│8月(104年度聲字第4994│││號)│號)│號)││├───────────┼───────────┼───────────┤││編號1至5經本院106年度│編號1至5經本院106年度│編號1至5經本院106年度│││聲字第2911號裁定應執行│聲字第2911號裁定應執行│聲字第291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台中地│有期徒刑2年6月(台中地│有期徒刑2年6月(台中地│││檢106年度執更字第3191│檢106年度執更字第3191│檢106年度執更字第3191│││號)│號)│號)│└────────┴───────────┴───────────┴───────────┘續上表:
┌────────┬───────────┬───────────┬───────────┐│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104年3月23日│104年2月20日│104年3月9日│├────────┼───────────┼───────────┼───────────┤│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104年度毒偵字第1220號│104年度偵字第11053、│104年度偵字第14402號││││25455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沙簡字第262號│105年度易字第184號│105年度易字第901號││實├──────┼───────────┼───────────┼───────────┤│審│判決日期│104年6月9日│105年6月22日│106年8月9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沙簡字第262號│105年度易字第184號│105年度易字第90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4年6月22日│105年7月25日│106年9月1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之案件││││├────────┼───────────┼───────────┼───────────┤│備註│編號1至4定應執行刑1年│編號1至5經本院106年度│台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8月(104年度聲字第4994│聲字第2911號裁定應執行│14737號│││號)│有期徒刑2年6月(台中地│││├───────────┤檢106年度執更字第3191││││編號1至5經本院106年度│號)││││聲字第291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台中地│││││檢106年度執更字第319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