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7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7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719號106年度附民字第733號原告 許家銓
許曼玲 許勤億 訴訟代理人 楊一帆 律師原告 許彭唇妹 被告 邱建民 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106年度訴字第31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呂世文
法官陳郁融法官曾淑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晏綺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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