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重上更(三)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背信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重上更(三)字第7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號12樓選任辯護人 牛湄湄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背信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4年度訴字第2002號,中華民國85年3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4月22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陳春秋
法官楊貴雄法官李英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信穎中華民國9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