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交附民字第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
樓之5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五年度交易字第八七七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賴妙雲
法官何世全法官余德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日晟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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