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139號原告 蔡桂芳 被告 王忠信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九年度金訴字第四八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蔡桂芳對本院109年度金訴字第48號,被告王忠信詐欺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志偉
法官郭振杰法官余珈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書記官簡毓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