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72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727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邱南雄 債務人友鹿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徐時偉 ○00號債務人 徐時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佰捌拾陸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