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7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7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5778號債權人慶達房屋仲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因支票利息應自提示日起算,逾此部份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
書記官莊福來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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