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28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28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289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北市樹林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相儒 代理人 江淑如 相對人即債務人 羅碧珠
沈有名陳金蓮 李信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玖萬玖仟柒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八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利率應特定,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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