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550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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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55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5500號債權人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債務人 胡曉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捌仟貳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柒仟捌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4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