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0年度鳳補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補字第399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原告因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張簡秉宸 (原名張
簡俊雄)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8,70
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
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書 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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