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簡字第23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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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2327號

原告 呂明都

被告 徐瀅森 即英皇當鋪

訴訟代理人 黃重銘

被告 吳善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博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黃建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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