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苗簡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苗簡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苗簡字第490號原告 蔡文堅
蔡素卿 蔡小英 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孝順 被告 邱文忠 訴訟代理人 林智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3月28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言詞辯論。原告4人應於言詞辯論期日前提出訴外人便捷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將因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遭被告毀損對被告所有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讓與原告4人之證明到院,並自行將繕本送達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提出回執證明。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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