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718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7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7181號債權人 游富賢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玟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訴法第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惟債權人並未提出債務人居住於本轄之證明文件,故請提出債務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以供審核本件之管轄法院為何。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