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44號聲請人瑞升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美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6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
書記官王裴雯┌──────────────────────────────────────────────────────┐│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4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瑞升工程有限公│新竹第一信用合作│106年2月20日│36,574元│MB0000000││││司蔡美蓮│社建功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