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7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7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726號聲請人即被告 陳桂霖 選任辯護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洪惠平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70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陳桂霖(下稱被告)自警詢坦承全部犯罪事實,被告因一時迷途,因而犯行本案,感到十分後悔,願盡最大能力補償被害人,彌補當初所造成的傷害,並乞求被害人的原諒,而被告育有2女,尚在就讀國、高中,又是單親家庭,經濟重擔因被告現今羈押中,落到母親身上,生活苦不堪言,希望給予被告具保停止羈押、限制住居,並向當地派出所報到,被告雖有過一次通緝紀錄,但這次絕對不會再犯,請審酌准予被告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羈押乃拘禁被告之強制處分,係在判決確定前為保全證據或刑之執行而設,如案經確定移送執行,則屬監獄行刑等範疇,自無羈押與否、停止羈押等問題(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197號裁判要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
330條第1項之結夥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強盜罪、第321條第1項之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罪、刑法第216、21
2條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嫌疑重大,所犯之加重強盜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犯案後即躲藏在汽車旅館,嗣經檢察官拘提方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又被告所涉犯行對於社會治安危害甚大,而有羈押之必要,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1、3款之規定,裁定自民國106年4月20日起羈押及自同年7月20日起延長羈押在案。然被告因竊盜案件,應執行殘刑1年7月20日,並經檢察官借提執行,刑期起算日為106年8月2日,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
6年執更助公字第122號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被告業因另案在監執行,執行期間即非本院之在押人犯,所請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數盈
法官蔡玉琪法官莊仁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
書記官呂苗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