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693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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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69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6936號債權人 張宗基 債務人 陳益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仟貳佰伍拾陸萬陸仟捌佰元,及如附表㈠㈡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因附表㈠支票票號AJ0000000號係提示日前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㈠: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5年度司促字第16936號│├──┬────────────┬───────────┬───────────┬───────────┤│編號│發票日│金額│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新臺幣│││├──┼────────────┼───────────┼───────────┼───────────┤│001│105年4月9日│1,736,800元│105年7月13日│AJ0000000│└──┴────────────┴───────────┴───────────┴───────────┘┌───────────────────────────────────────────────────┐│附表㈡: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5年度司促字第16936號│├──┬────────────┬───────────┬───────────┬───────────┤│編號│發票日│金額│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本票號碼││││新臺幣│││├──┼────────────┼───────────┼───────────┼───────────┤│001│104年5月11日│786,000元│104年8月3日│CH293574│├──┼────────────┼───────────┼───────────┼───────────┤│002│104年6月12日│886,000元│104年8月4日│TH529839│├──┼────────────┼───────────┼───────────┼───────────┤│003│104年6月17日│486,000元│104年8月5日│TH529843│├──┼────────────┼───────────┼───────────┼───────────┤│004│104年6月30日│600,000元│104年8月6日│TH529848│├──┼────────────┼───────────┼───────────┼───────────┤│005│104年6月16日│1,180,000元│104年8月7日│TH529842│├──┼────────────┼───────────┼───────────┼───────────┤│006│104年6月30日│500,000元│104年8月10日│TH529849│├──┼────────────┼───────────┼───────────┼───────────┤│007│104年7月1日│758,000元│104年8月11日│WG0000000│├──┼────────────┼───────────┼───────────┼───────────┤│008│104年7月2日│1,080,000元│104年8月11日│WG0000000│├──┼────────────┼───────────┼───────────┼───────────┤│009│104年7月6日│780,000元│104年8月19日│WG0000000│├──┼────────────┼───────────┼───────────┼───────────┤│010│104年7月2日│366,000元│104年8月20日│WG0000000│├──┼────────────┼───────────┼───────────┼───────────┤│011│104年7月8日│928,000元│104年8月25日│WG0000000│├──┼────────────┼───────────┼───────────┼───────────┤│012│104年7月27日│438,000元│104年8月27日│WG0000000│├──┼────────────┼───────────┼───────────┼───────────┤│013│104年7月28日│588,000元│104年8月28日│WG0000000│├──┼────────────┼───────────┼───────────┼───────────┤│014│104年7月1日│1,680,000元│104年9月2日│WG0000000│├──┼────────────┼───────────┼───────────┼───────────┤│015│104年7月29日│688,000元│104年9月3日│WG0000000│├──┼────────────┼───────────┼───────────┼───────────┤│016│104年7月30日│250,000元│104年9月3日│WG0000000│├──┼────────────┼───────────┼───────────┼───────────┤│017│104年8月16日│720,000元│104年9月7日│WG0000000│├──┼────────────┼───────────┼───────────┼───────────┤│018│104年7月8日│1,520,000元│104年9月10日│WG0000000│├──┼────────────┼───────────┼───────────┼───────────┤│019│104年8月6日│4,154,000元│104年9月15日│WG0000000│├──┼────────────┼───────────┼───────────┼───────────┤│020│104年8月6日│680,000元│104年9月15日│WG0000000│├──┼────────────┼───────────┼───────────┼───────────┤│021│104年7月5日│916,000元│104年9月17日│WG0000000│├──┼────────────┼───────────┼───────────┼───────────┤│022│104年8月9日│800,000元│104年9月18日│WG0000000│├──┼────────────┼───────────┼───────────┼───────────┤│023│104年7月30日│486,000元│104年9月30日│WG0000000│├──┼────────────┼───────────┼───────────┼───────────┤│024│105年4月14日│8,560,000元│105年4月28日│WG0000000│├──┼────────────┼───────────┼───────────┼───────────┤│025│105年4月27日│1,000,000元│105年5月3日│WG0000000│└──┴────────────┴───────────┴───────────┴───────────┘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
書記官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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