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6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68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林佳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陸仟肆佰伍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佳陵於民國93年06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4,000元,約定自民國93年06月11日起至民國96年06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20%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2年11月01日止累計157,706元未給付,其中66,502元為本金;91,120元為利息;84元為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林佳陵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2年11月01日止累計88,753元正未給付,其中35,886元為消費款;49,267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66,502元│102年11月2日起至│百分之20│無│無││││清償日止││││├─┼─────────┼──────────┼──────┼──────────┼──────────────┤│2│35,886元│102年11月2日起至│百分之20│無│無││││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