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97年上易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上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於福建金門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11日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97年11月28日下午3時宣判,茲因受命法官於當(28)日因公出差,爰改定於民國97年11月27日下午3時宣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21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沈宜生
法官陳容正法官陳坤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麗鳳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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