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63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2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詐欺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後,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戴韻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
書記官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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