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交易字第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交易字第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易字第337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宏明選任辯護人李國禎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吳芙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書記官陳雲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