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69號原告 蕭海濤
建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煥章 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毓霖 律師被告 鍾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3項係分別請求確認原告蕭海濤、建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間就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不動產(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之買賣關係不存在;訴之聲明第2、4項分別請求被告給付原告蕭海濤新臺幣(下同)90萬3,840元、原告建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124萬8,16
0元。有關訴之聲明第1、3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本院審酌原告起訴狀所附之系爭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為民國108年12月23日所簽立,距今尚非久遠,且應較為接近市場行情,爰以該契約書所約定之價額合併計算之,經核定為2,018萬元(土地847萬5,
600元、建物1,170萬44,00元);至訴之聲明第2、4項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部分,係各自附隨於第1、3項之法律關係而生,核屬附帶請求,依上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1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萬9,584元,扣除前繳裁判費2萬2,384元外,尚應補繳16萬7,200元。
二、被告鍾維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映綺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附表一:
┌──┬───────────────────┬────┐│編號│標的│權利範圍│├──┼───────────────────┼────┤│1│苗栗縣○○市○○段○○○○號土地│1/24│├──┼───────────────────┼────┤│2│苗栗縣○○市○○段○○○○○○號土地│14/183│├──┼───────────────────┼────┤│3│苗栗縣○○市○○段○○○○○○○號土地│1/1│├──┼───────────────────┼────┤│4│苗栗縣○○市○○段○○○○○○○號土地│1/1│├──┼───────────────────┼────┤│5│苗栗縣○○市○○段○○○○○○○號土地│1/36│├──┼───────────────────┼────┤│6│苗栗縣○○市○○段○○○○○○○號土地│1/12│├──┼───────────────────┼────┤│7│苗栗縣○○市○○段○○○○○○○號土地│1/12│└──┴───────────────────┴────┘附表二:
┌──┬───────────────────┬────┐│編號│標的│權利範圍│├──┼───────────────────┼────┤│1│苗栗縣○○市○○段○○○○號建物│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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