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1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1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1699號聲請人 謝紀姈 相對人 張思瑜廖惠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持本票向相對人為提示之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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