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78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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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7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7852號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志鴻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賴秋光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又不合於第508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債權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此觀之民法第297條第1項規定自明。故須在債務人受讓與之通知後,受讓人始得對債務人主張債權,而債權讓與通知之性質,固屬觀念通知,仍應準用關於意思表示之規定,其以非對話為通知者,仍以其通知達到相對人發生效力(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277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賴秋光發給支付命令,惟查本件債權人聲請發給支付命令,未提出相關文件釋明挺鈞股份有限公司將該債權讓與豐邦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及豐邦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將該債權讓與聲請人之債權讓與通知已達到債務人,經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8日通知債權人補正,債權人僅提出存證信函及退回信封,信封上記載「招領逾期」,顯證債權讓與通知之意思表示並未達到債務人。債務人既尚未受債權讓與通知,揆諸前開規定與說明,本件債權人即不得對債務人主張債權,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3月16日
書記官孫曉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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