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81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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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8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814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永發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升禾基礎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新修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規定應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系爭聲請狀所附之匯票1,000元係溢繳,本院無法部分轉帳,故已退還原匯票,請補繳裁判費5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