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8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813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威爾斯美語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永祥 代理人 蔣文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秦緯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向遠信資融買回之債權中,本金、遲延利息、違約金各若干元。又本件聲明似有請求複利之疑,請併陳明或更正聲明。
二、請提出補正狀繕本5份。中華民國101年1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