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21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10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11月確定,於93年4月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7年5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前因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判決及減刑後,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6年11月,預計執行至99年
8月5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核准假釋在案,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百川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