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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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257號聲請人 陳兆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品繐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台端請求之金額為287,8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台端僅繳納500元,尚應補繳500元)。
二、請釋明『提示日』為何?並應『具體載明年、月、日』。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