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嘉簡附民字第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嘉簡附民字第22號原告 林文欽 被告 陳建勳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03年度易字第28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陳建勳被訴傷害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3年度易字第287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前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周欣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書記官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