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64號原告 張憲璋
莊玉珠
張睿展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育豪
莊雅婷 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信儀 律師
許家偉 律師被告 葉唐華 訴訟代理人 江明軒 律師被告 陳柏如 (即 陳天護 之承受訴訟人)
陳惠美 (即陳天護之承受訴訟人)
何 陳金英
施佳慧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施佳慶 被告 李紹齊 (即 白卿 慧之 承受訴訟人)法定代理人 李彥志 訴訟代理人 陳惠如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所指附圖,補正如本裁定之附圖。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漏未附上如本裁定所示之附圖,有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靖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書記官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