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64號原告 張憲璋
莊玉珠
張睿展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育豪
莊雅婷 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信儀 律師
許家偉 律師被告 葉唐華 訴訟代理人 江明軒 律師被告 陳柏如 (即 陳天護 之承受訴訟人)
陳惠美 (即陳天護之承受訴訟人)
陳金英
施佳慧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施佳慶 被告 李紹齊 (即 白卿 慧之 承受訴訟人)法定代理人 李彥志 訴訟代理人 陳惠如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所指附圖,補正如本裁定之附圖。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漏未附上如本裁定所示之附圖,有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靖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書記官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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