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7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72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紋榮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紋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謝紋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聲請意旨誤載成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108年12月25日(聲請意旨誤載成109年9月18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於110年4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1年7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審訴字第51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於109年5月26日確定,嗣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9年度撤緩字第336號裁定撤銷其緩刑之宣告,於109年10月13日確定;受刑人則於110年4月17日入監執行,刑期執行完畢日期原為112年4月16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28日後,刑期屆滿日為112年3月19日;其後,受刑人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1年7月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586231號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1年7月5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586231號函及檢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影本各1件在卷可稽,是聲請人向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即本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東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涵妮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