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58號原告 王文宏 訴訟代理人 楊婷鈞 律師被告 廖建富
廖文娟 廖聿庭 廖文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共有物,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本院民事執行處108年度司執字第72391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10年11月9日拍定買受價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玖拾伍萬玖仟玖佰玖拾玖元(計算式:769,999+190,000=959,999,見本院湖司調字卷第25、26頁),應徵裁判費壹萬零肆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書記官楊家玲附表:土地部分編號土地坐落面積原告權利範圍拍定金額(新臺幣元)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新北市汐止區中正177810225分之1769,999元建物部分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拍定金額(新臺幣元)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1432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新北市○○區○○路○段00號2樓鋼筋混凝土造5層樓房二層:58.2合計:58.2陽台13.175分之119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