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8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8801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東章 一代理人 詹文婷 上列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林坤松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狀尾未蓋代理人之印章,請具狀補正之。
二、請提出債務人林坤松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