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7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790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呂嘉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伍佰肆拾肆元,及其中之新臺幣捌萬壹仟壹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陸萬柒仟零柒拾捌元,及其中之新臺幣叁拾壹萬叁仟壹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