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8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809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務人 林怡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肆仟叁佰柒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零壹佰肆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民國101年9月25日止,尚欠本金新臺幣(下同)40,140元;利息3,030元;違約金1,200元。依約定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