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385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3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38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馬鈞濠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馬鈞濠犯相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馬鈞濠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馬鈞濠所為,係犯刑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爰審酌被告明知同案被告 賴姝 妡係有配偶之人,猶放縱自我感情,為本案相姦犯行,破壞告訴人 蘇酩淪 婚姻被合理期待所應具有之純潔性,對告訴人之婚姻及家庭造成莫大傷害;並考量其犯後坦認犯行,並表示願賠償告訴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惟因告訴人求償100萬元致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有本院調解事件報告書附卷可佐,及被告為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需奉養父母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9條後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黃司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顏嘉宏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