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基小字第76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基小字第7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郭仲銘
林怡 呈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95年6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伍仟貳佰叁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捌仟陸佰陸拾元,自民國95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95年7月3日
書記官黃錫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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