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國字第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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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國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國字第一六號
原告戊○○
壬○○己○○癸○○庚○○○辛○○丁○○子○○丙○○乙○○丑○○兼訴訟代理人甲○○被告桃園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 右當事人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裁定命原告於二十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劉佩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吳仁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