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家暴殺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五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家暴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八一六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殺人案件,經本院認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羈押事由,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執行羈押。
二、查被告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前經本院羈押之原因仍存在,且衡諸被告所涉犯罪事實,對社會侵犯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認對被告繼續維持羈押處分係適當、必要,且經司法追訴、審判之國家與社會公益,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兩相利益衡量後,對被告延長羈押堪稱相當,符合憲法比例原則及刑事訴訟法上羈押相當性原則之要求,是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孟宜
法官陳永來法官錢建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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