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44號聲請人丁○○相對人甲○○
丙○○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甲○○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甲○○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1年11月11日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下同)1,5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91年12月11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新台幣1,5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該抵押權並分別於91年11月14日、94年8月1日辦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不依約清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聲請人就相對人甲○○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聲請拍賣,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就相對人丙○○、乙○○部分,因其等並非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人,對該不動產無處分權,自不得將之列為相對人;另聲請人聲請就未經辦理所有權登記之建物(即門牌雲林縣○○鄉○○路○○號)拍賣一節,因該建物非抵押權之標的。是聲請人就此等部分之聲請,於法均有未合,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15日
簡易庭法官陳銘壎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須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6月15日
書記官周麗雲┌────────────────────────────────────────────────────────────┐│附表:土地95年度拍字第144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雲林縣│四湖鄉│三崙││2958│建│155│全部│甲○○││1││││││││││├─┼───┼────┼───┼───┼────────┼─┼──────┼───────┼───────────────┤│00│雲林縣│四湖鄉│三崙││2959-1│建│89│全部│甲○○││2││││││││││└─┴───┴────┴───┴───┴────────┴─┴──────┴───────┴───────────────┘┌──────────────────────────────────────────────────────────────┐│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144號│├─┬───┬───────┬───────┬───────┬──────────────────┬──────┬──────┤│編││││建築主要│面積(單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樓層││││備考││││││││合計│附屬建物││││號││││屋層數│各層│││範圍││├─┼───┼───────┼───────┼───────┼─────┼──┼─────────┼──────┼──────┤│0│142○○○鄉○○段29│雲林縣四湖鄉海│2層鋼筋混凝土│一層52.73│129.│陽台2.67│全部│甲○○││0││58地號│清路22之1號│造│二層64.75│50│││││1│││││騎樓12.02│││││└─┴───┴───────┴───────┴───────┴─────┴──┴─────────┴──────┴──────┘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庭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