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85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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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8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8523號債權人 鍾承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解新富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起算日為111年9月14日之依據,若無法釋明,請更正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
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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