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31號原告 吳承融 被告 陳郁姍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1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吟
法官黃鳳岐
法官李貞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書記官黃毓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