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9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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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9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909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具保人羅建鴻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建鴻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羅建鴻因涉犯竊盜案件,前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由被告自行具保繳納現金後,准被告在外候傳以代羈押。被告嗣經本院依法傳喚後,無故未到庭,復經本院派警拘提被告,亦未能拘提到案,此有送達證書、本院拘票、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函覆拘提未獲之報告書附卷可佐。而被告現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足參,是被告顯已逃匿無訛,揆諸上開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即被告繳納之上開保證金予以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清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瑞榮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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